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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文号 |
生成日期 |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3.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4.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该信息正式生成的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三)公开渠道
1.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网站:
2.通过省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27号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作机构
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处负责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办政府信息由生成、获取和保存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
咨询电话:0591-86320952 0591-87321072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屏路43-1号
工作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处
咨询电话:0591-86320952 0591-87321072
电子邮箱:fjrf@fujian.gov.cn(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屏路43-1号
邮政编码:350003
工作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人防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