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党员交纳党费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共福建省人防办机关委员会 时间:2012-05-15 09:11
闽人防办党字〔2012〕11号
 
各党支部:
  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关心党的事业发展重要表现形式,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近几年,我办党员交纳党费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个别党员不自觉、不按时、不足额交纳党费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党员交纳党费的教育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一)在职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是指: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3、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4、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5、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实际领取薪酬总数为计算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以养老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三)纳入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其它特殊岗位发放或享受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按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在职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  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离退休费或养老金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按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三、收缴党费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一)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员党费收缴工作,认真区分每个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要从领取新工资的当月起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必须公开透明,党支部要公布每位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比例和应交纳数。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处于全体党员的监督之下。
  (三)收缴党费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在每个党员的党费证上和上缴党费往来票据上签字,凭证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收缴、上交的党费要账款相符。
  四、统一调整一次交纳党费数额
  根据近年来干部职工月工资增长情况,现对每个党员应交纳的党费数额从2012年4月做一次统一调整(各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数额调整表附后,如有出入请提供依据报机关党委更正)。今后,凡有党员工资增减变动,由各党支部主动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按规定计算基数、比例随时调整并通知党员交纳党费数。要加强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基层党组织工作怎么做》一书(八)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内容。凡未按规定自觉、及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机关党委将对有关党支部和党员本人予以通报,并在支部建设考评定级中扣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将按党纪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福建省人防办机关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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