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J00351-3000-2022-04001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2-03-21 目录名称:其他信息 备注/文号:闽人防办〔2022〕8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24 15:44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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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探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闽司〔2021〕136号)要求,结合全省人防执法实际,制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人防主管

部门 

积极配合人防部门查其违法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人防办〔2018〕25号)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人防主管

部门 

平时,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且在立案之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情结轻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人防办〔2018〕25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