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351-0200-2021-05001
- 备注/文号: 闽人防办〔2021〕1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4-06
- 有效性: 有效
福州、厦门市人防办:
为促进兼顾人防需要的地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确保地铁人防防护功能和设备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地铁人防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与地面相连的出入口、通风口、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区间隔断门、防淹门等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符合人防防护标准。
二、地铁工程人防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人防防护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选用国家人防设计标准图集明确的定型产品。确因条件限制需选用非定型产品的,建设单位在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时,同步对其进行防护安全性评估。
三、防护设备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地铁工程人防防护设备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
四、地铁工程人防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监理管理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组织开展人防防护设备进场安装专项监理工作。选用非定型人防防护设备产品的,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编制设备监造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有关监造措施。
五、防护设备运到现场后,地铁工程人防监理单位应参加设备制造单位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
六、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地铁工程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列为重点监管内容,指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和使用安全。
七、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地铁非标人防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闽人防办〔2017〕5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文件链接:http://rfb.fujian.gov.cn/xxgk/zcjd/bmzcwjjd/202104/t20210408_55685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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