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351-3000-2020-03038
  • 备注/文号: 闽人防办〔2020〕7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2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现场从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20-12-30 16:3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我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现场从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人防工程监理行业实际,经省人防办2020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行业失信惩戒工作。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扎实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工作。

  二、鼓励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信息化管理工作。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揽项目后,可通过省人防办门户网站,自行登入“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建项目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并提交。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可通过“系统”比对该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信息。

  三、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落实好《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第三条关于人防工程监理的有关要求。

  四、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向施工现场派驻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能力的监理工作人员,并确保相关人员实际到位。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任职项目数的计算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为准。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人防工程施工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合理调配土建和安装专业监理人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后,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方可撤离施工现场;人防工程风水电及设备系统安装时,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岗。

  原闽人防办〔2015〕41号、闽人防办〔2016〕126号、闽人防办〔2017〕60号文件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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