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351-3000-2019-05004
  • 备注/文号: 闽人防办函〔2019〕4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5-08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7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5-14 10:35

钟智儿、雷奶铭、陆盛彪代表:

  《关于禁止变相出售城区楼盘地下防空场地的建议》(第1770号)(以下简称“《1770号建议》”)由我单位分办。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中第四点第二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即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平时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我办认为,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明确了防空地下室权属为全体业主共有,权属管理部门却将防空地下室(特别是住宅小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后再转移登记给各购房人的,而人防部门非防空地下室的权属管理部门,因此转请权属管理部门予以落实。

  二、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对人防工程的识别和了解,便于战时迅速就近疏散掩蔽和平时躲避自然灾害,我办于2013年12月3日出台了《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标牌设置的通知》(闽人防办〔2013〕180号),要求全省行政区域

  范围内所有通过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应当悬挂人防标牌,因此,广大群众根据防空地下室设置的人防标牌,不但可以知道防空地下室的具体位置、建筑平面图、战时功能等基本情况,还可以区分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

  三、我办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人防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网络,突出利用群众喜闻乐见大众传媒集中组织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空防灾意识,充分认识“防空防灾、珍惜生命、关爱你我”的意义,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人防、支持人防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已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巡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领导署名:薛依强副主任

  联系人:黄霖强高级工程师

  联系电话:13107612425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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