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351-3000-2019-05003
  • 备注/文号: 闽人防办函〔2019〕3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5-08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5-14 10:29

曾俩相、陈丽玉代表:

  《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地下停车位权属的建议》(第1628号)(以下简称“《1628号建议》”)由我单位分办。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中第四点第二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即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平时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我办认为,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明确了防空地下室权属为全体业主共有,权属管理部门却将防空地下室(特别是住宅小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后再转移登记给各购房人的,而人防部门非防空地下室的权属管理部门,因此转请权属管理部门予以落实。

  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物权法》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只有原则性规定,而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对相关

  法规理解不一,因此目前防空地下室,特别是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一直未明确,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据我办了解,其他省、市没有出台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权属问题也是全国目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在立法层面上解决。因此建议由权属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结合代表的建议,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防空地下室权属的指导意见。

  领导署名:薛依强副主任

  联系人:黄霖强高级工程师

  联系电话:13107612425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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