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人防办〔2010〕121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技术要求、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改(扩)建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

  第三条  以下人防设施、设备和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或安装到位,不得作为平战转换预留的内容:

  (一)各种孔口防护设备、设施,包括人防门、活门、密闭穿墙措施、密闭观察窗、各类封堵框、人防(防爆)井、池等。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的结构或构件,人防战时风机房、防化通信值班室、平战转换构件贮藏间、防化器材贮藏间等。

  (三)人防通风系统的监测取样管、增压管、密闭阀门、换气堵头、进风口部通风管道(至进风机送风管出机房段)、战时排风管道、排气活门以及各种通风阀门、部件等。

  (四)工程口部的测压装置、气密测量管等。

  (五)人防给排水系统的管道及相应的各种阀门、用水龙头、防爆地漏、清扫口等。

  (六)人防供电系统的进户电缆(到战时配电间)、抗爆按钮、人防通风信号装置和战时照明、动力、音响、通信、信号等管线。

  第四条  达到下列条件要求的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或安装到位:

  (一)作为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项目,战时使用的除尘器、过滤吸收器、战时风机、战时水箱、供水设备、排水设备、配电箱、信号箱、管内穿线、插座等。

  (二)人防重点城市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项目,战时使用的除尘器、过滤吸收器、战时风机、配电箱、信号箱、管内穿线、插座等。

  (三)医疗救护工程水冲厕所及其上下水管道、洁具、附件等。

  (四)战时使用的人防固定柴油电站,除柴油发电机组、战时控制柜外的其他附属设备及管线,按国标图集(08FJ04)的要求配置。

  (五)洗消间除电加热器外,淋浴器、洗脸盆、插座、工作台、衣帽钩等其他设备,按国标图集(07FJ01/15)的要求配置。

  (六)主要出入口装配式防倒塌棚架钢柱基础和预埋锚栓等,按国标图集(05SFG04)的要求配置。对钢柱基础顶部应采用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平战转换设计应根据设计规范和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要求,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要控制转换工程量。采用预制构件进行平战转换的数量不应超过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封堵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加工好,做好标识并编号,存放于工程内的构件贮藏间。

  第六条  平战转换设计时,战时送风管道系统和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通过阀门转换。仅供平时使用的通风井等应优先考虑按国标图集(07FJ01/71)集气室的要求进行平战转换设计。

  第七条  平战转换设计时,战时的应急照明宜利用平时的应急照明;战时的正常照明可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相结合。

  第八条  施工或安装到位的平战转换项目应进行质量评定,列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建设单位应编制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附件),并将该预案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备内容。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平战功能转换责任随之转移,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负责临战实施。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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