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防办〔2021〕6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新制定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四条 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满足申报条件的,召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属于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依据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规划指标一并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第五条 人防部门应依法行使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职责,核算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金额,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引导缴费人至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省易地建设费标准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易地建设费缴纳。 

  第七条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相关文件可参考附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依据易地建设条件、减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审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易地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监督,把收费公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真正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监管,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项目和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人防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有关减免政策 

文件名称 

减免条款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房474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五)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号)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备注:1.享受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优惠,首先是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项目,能够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不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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