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防办〔2015〕13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界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向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属于营利性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
  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界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精神,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四、人防主管部门对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范畴,且确实无法修建地下室的项目(自身没有地下空间开发),应根据《人防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
  本通知请尽快传达到本辖区县(市、区)人防办。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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