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人防办:
为促进我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前我省人防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同防护级别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做法,改为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降低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除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
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凡属国家规定可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用、借用或统筹调剂。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基本程序的要求,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工程项目经费需经本级财政部门预(结)算审核后方可列支。凡未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或未批准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核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提取不超过当年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的 7%,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前期费用和已建公用人防工程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方面支出。
七、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 12358,落实“阳光价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应每年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情况表”,省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的“结建”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该项战备经费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往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防办
2014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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