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3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人防办 时间:2018-06-05 10:45

陈展弘、徐燕和代表:

《关于政府应明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设施(车位)所有权属问题的建议》(第1732号)由我单位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办理。现就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中第四点第二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即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平时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我办认为,省政府文件已明确了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设施范围和权属。但人防部门并非防空地下室的权属管理部门,应由权属管理部门予以落实。

二、人防部门也并非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停车收费、商品房预售许可等问题权属管理部门,权属管理部门作为本建议件答复的协办部门,已给出具体意见(详附件),代表可进一步咨询协办单位。

三、关于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管理问题,我办将

结合代表的建议,配合有关管理机关开展立法调研,协助制定地下人防车位交易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

附件:1.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32

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

会议第173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

173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领导署名:薛依强 副主任

联 系 人:黄霖强 高级工程师

联系电话:13107612425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FJ00351-3000-2018-05001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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