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防办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征收决定
来源:漳州市人防办 时间:2018-06-01 10:35

  2010年1月18日,福建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漳政行复〔2009〕2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漳州市人防办作出漳人防征字[2009]第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2018年4月23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芗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准许该公司撤回起诉。该公司撤回起诉后,又不履行漳人防征字[2009]第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

  2018年5月17日,漳州市人防办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漳人防履催字〔2018〕第02号),并于2018年5月18日将该催告书邮寄送达该办公室林某某签收。该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超过陈述和申辩期)作出《申辩书》(福新房[2018]003号),漳州市人防办认为:漳人防征字[2009]第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并且现已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公司在该《申辩书》中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漳人防履催字〔2018〕第02号)送达该公司十日后,该公司仍未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1912640元)。2018年5月31日,漳州市人防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芗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强制该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1912640元)。

  (漳州市人防办 陈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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